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意见》提出相应政策举措。
《意见》提出,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
《意见》提出,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指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短缺药品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对临床可替代短缺药品推荐替代品种并动态更新,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域中心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意见》强调,要做好定期报告,强化监督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确保相关措施取得实效。加强宣传引导,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