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调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或药师担任;处方审核发药的对外窗口工作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和有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接收处方时,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对收费处电脑录入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正确无误,若有错误应退回更正。
4、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审核无误后方能进行处方调配,审核认为处方有不妥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医师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后方可进行处方调配。
5、调剂处方时应认真、细致、迅速、准确,同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不得估计取药,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严格遵守核对制度,处方调配好后的药品应经另一人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发出的药品必须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整瓶或整盒的药品要注明用法、用量。处方调配人和核对发药人均须在处方上签全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若值班期间一人调配核对发药则应双签名。
7、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审查处方时,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剂;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备案,还应当向医务科报告。
9、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